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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网 >>退婚聘礼返还机制的现状 |
当今社会中,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案也越来越多。法官们在离婚案的处理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有法可依,最感棘手的问题是对聘礼(也叫彩礼)的返还问题,即聘礼要不要返还?若返还,返还多少比例,很是头疼。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致造成各个法院对聘礼判决的情形不同,就是同一法院的法官所判的内容也不相同,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如有的把聘礼作为赠与处理,不予返还,把嫁妆作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判归女方所有。 可能由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条对聘礼的返还有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个规定确实为解除婚约后聘礼返还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于离婚中的聘礼返还问题虽然比过去明确了一些,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粗,返还聘礼的面比较窄,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因此,本人试图从聘礼的渊源、法律的盲点及社会上聘礼的现状及性质出发,建构更广泛的聘礼返还机制,希冀有关部门出台聘礼方面的更详细的司法解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司法的平衡与公正,提高审判的效率。 一、聘礼的渊源。我国自古以来是礼仪之邦,非常讲究礼仪。婚嫁时的聘礼渊源流长,早在奴隶社会的西周,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中就有一个程序是纳征。即是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到了封建社会的汉朝,受儒家三纲思想的影响,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也不得悔婚,否则同样杖六十。元、明、清时期,也要求有婚书,婚书中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中华民国民法》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也体现浓厚的封建色彩,肯定了包办买卖婚姻。直到共产党创立革命根据地后,才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由、自主、自愿,深受群众欢迎与拥护,更主要的是,当时生产力低下,人民群众的温饱都成问题,自然很少有发聘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生活亦不富裕,发聘的情况也不多。但到了后来,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法律所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很少了,但自发地发聘礼的情况有所抬头,且有越发越多的趋势。 二、有关聘礼的法律盲点。现代社会中,由于人民群众过上了小康生活,生活越来越富裕,子女又少,对子女的婚事越来越重视,越来越讲究,聘礼之风盛行起来。因为聘礼这种习俗根深蒂固,深入人心,不是一道行政命令可以禁止的,也不可能以婚姻法的一个条文可以杜绝的。虽然家境不富裕的老百姓反对大额聘礼,但是反对无效,因为不发聘礼儿子就有可能打光棍,所以无奈只得咬咬牙把全家的所有积蓄拿出来发聘礼,如果没有积蓄,还不得不去借贷。毋庸置疑,依照目前的情况看,聘礼还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嫁妆也越来越高档。 世纪的今天,聘礼更是跨越到十万元左右,甚至几十万元,嫁妆也应有尽有,甚至嫁轿车、房子。当中,确有条件好的人家,把自己的部分积蓄赠给孩子结婚之用,让他们购买生活用品,过得幸福。但这种聘礼的赠与对象形式上是儿媳,实际上是儿子与儿媳,不可能只赠与儿媳,这点大家应该认同的。同时大部分人家是为了爱面子,跟形势而发聘礼,有少部分人家出于无奈发聘礼,因此债台高筑。因为大部分女孩子有一种心态,认为男方发聘礼少,觉得自己掉价、没面子,男方为了满足女方的虚荣心,尽量多发聘,甚至举债发聘,男方以女方反正买来东西共同享用,就算超前消费聊以自慰。这样,发聘也有了攀比心理,越发越多。如遇离婚,按婚姻法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己,而聘礼方面没有法律规定(确切地说,把聘礼默认为赠与),那么女方的嫁妆当然归女方所有,男方就惨了,人财两空,债台高筑,只能由自己慢慢去还。这样,岂非不公平?现在最高院可能看到了这种情况的不合理,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或因为婚前发聘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支持其返还聘礼的要求。除此之外,其余的聘礼默认为赠与,这还是有不公平之嫌。尤其是聘礼不予返还的现状,容易使一些女孩子心态不正,故意多要聘礼,而嫁妆嫁得很少,以婚姻变相骗钱。 从现在的离婚案来看,不发聘礼的情况几乎没有。那么,聘礼到底应不应该返还?笔者认为要回头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聘礼的性质。现在的聘礼性质与过去的聘礼性质是否一样?笔者认为是不一样的,有质的区别。过去的聘礼,有买卖婚姻的成份在里面,且聘礼主要是给女方父母的,是男方向女家下的定礼,聘礼是婚姻的必备条件,嫁妆只是意思一下的,嫁得很少。现在的聘礼实际上是男方委托女方购买婚后的生活用品,不是给女方父母的,女方经济条件不好,就用男方的聘礼买嫁妆,如果女方经济条件好,除了用聘礼买婚后日用品外,自己还要陪上一些嫁妆,嫁妆的档次也很高,这是众所周知、不言而喻的。既然性质变了,我们对它的态度及处理方法为什么不变呢? 聘礼的历史渊源流长,又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为广大的群众所认同,更有越发越多的趋势。如果我们只是用简单的回避方法或用堵的办法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我们应该面对现实,正确地分析现代社会聘礼的性质,不扣帽子,更不打棍子,先随乡入俗,再慢慢引导,最后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当然,最主要的引导是出台司法解释,区分买卖婚姻、以婚姻变相骗钱与群众自发发聘的关系,提出巨额聘礼如何返还的政策,使执法者有法可依,统一尺度,当事人也心服口服,减少矛盾,以稳定社会秩序。这样,群众能自觉地不发聘礼,协商各自置办家具,最好不过。如果因种种原因发了巨额聘礼,离婚时,当事人如果自己协商不成,向法院讨说法,法官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处理,岂非更好?那么,如何确定聘礼的返还政策呢?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一个宗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追求公平合理的理念,制约聘礼的不断攀升,防止以婚姻变相骗钱,同时又要易于法院的执行。为此,笔者提出如下聘礼返还机制的建构思路:结婚十年以上(包括十年)离婚的,聘礼不再返还。因为经过十年,一般家电的使用寿命已到,不再值钱,有的已经坏了,家具也陈旧不堪。结婚不到十年的,则分类处置: 如果男、女方均无过错(如双方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等),离婚时,女方应以尚存的一半嫁妆折抵聘礼的返还,其余的嫁妆归女方所有;如果男、女方均有过错而离婚,且双方的过错大致相当的,女方应以尚存的一半嫁妆折抵聘礼的返还,其余嫁妆归女方所有;如果因男方过错而离婚,女方可少于尚存的一半嫁妆折抵聘礼的返还,直至不还(根据伤害女方的情节轻重来定),其余嫁妆归女方所有;如果女方有过错而离婚的,女方应以尚存的大部分嫁妆,直至尚存的全部嫁妆折抵聘礼的返还。 如果女方接受男方巨额聘礼(根据各地经济状况,确定巨额的数目,沿海地区以五万元为宜),却只有少量的嫁妆(女方家中有天灾人祸的不适用本条),而婚龄不满三年,又是女方的过错而离婚,则女方应返还男方的一半聘礼,先用嫁妆折抵,不足部分支付现金;若是男方的过错而离婚的,则女方应返还男方的三分之一的聘礼,先用嫁妆折抵,不足部分支付现金;婚龄三年(包括三年)以上的,又是男方的过错而离婚,可不再返还聘礼。若是女方的过错而离婚,则女方应返还男方五分之一的聘礼,先用嫁妆折抵,不足部分支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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